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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讲堂] 政治学要义(根据录音整理)

  政治是社会的一大主要方面,政治涉及到社会总体的运行机制。政治学、经济学、法学是社会科学的三大基础学科。政治学的方方面面涉猎颇广,纵向有两千年,横向有两百多个国家,抽象层次上有价值、制度、行为、组织层面,很复杂。政治现象以及由此产生的学问,要在一个半小时之内讲出来,确实挑战非常大。但既来之,则为之,权当抛砖引玉,做一个纲要式的提示。

  大体来讲,政治学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1.政治的一般规定性。政治的本质是什么?从事政治这样一个职业或行业的职业性质是什么?这里既包括内在的基本内容,同时还包括政治学及相关的制度设计和公共政策研究,以及主义、思潮等在规律性上的表示。2.社会政治的基本构成性。通常我们认知的社会政治包括的方面。3.政治的实现性。由谁采用什么样的机制来实现的?概要地讲,政治学的研究,在基础部分和开始阶段,如果对这三个问题有确定把握的话,别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今天我们讲的与其说是政治学,不如说是观察政治的基本角度和方法。

  关于这样的一个问题,政治学上有各种复杂的表述和看法。我们大家可以对其作两个层面的区分,主体/客体,具象/抽象。

  从主体和客体的两分法来对社会政治进行界定,意味着从主体性和客体性两个方面来看待和把握社会政治。政治作为社会生活的一个方面,实际是由社会决定的。对政治的主体和客体两分法,首先是在社会意义上对政治的观察。社会意义上的主体性首先表现为人,人的主体以及人的主体的放大(如群体)。从人本身这个主体来观察社会,考虑社会政治发生的原因,这就是从人本身的状态和属性出发来观察和思考政治。另一个角度是从外在于人的因素,如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如道德,在社会联系基础上形成的约定俗成的规则)出发来考虑政治的社会前提。在这个意义上形成的法权,法权进一步物化形成的制度,制度基础上形成的组织,这一系列的东西,在社会生活中都是存在的,而且都是外在于个人主体的存在。

  人与人之外社会对其的约束,我们叫做社会构成的两个基本面,人和制度。人是主体,制度是其客体性。不论制度表现为怎样的形态,它总是人和人之间联系的一种规则。这种规则可能是道德规则,可能是法权规则,也可能是制度规则,或是组织规则。所谓组织实际上的意思就是制度按照一定方式的结构(建构、构成)。社会可以区隔为人/制度这么两个方面。

  通常,我们大家可以从人/制度两方面着手对社会政治规定性来进行把握和分析。一方面从主体即人的角度对政治做多元化的分析,包括对政治的价值进行分析(价值观其实就是主体的偏好和取向),对人的行为做多元化的分析,从主体角度入手对社会、社会的政治现象以及社会的政治生活做多元化的分析。这种分析路径看似只是个着眼点,其实体现着对政治内在社会规定性的理解。从主体角度入手分析政治的内在社会规定性,分析清楚政治的价值,政治的本质和内在规定性也就分析清楚了。分析清楚人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的行为,实际的政治也就分析清楚了。

  什么是价值?我们大家常常在社会生活中将其简单地称之为偏好,也就是喜好。这种喜好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和公共价值方面会体现为一些规范性的说法。比如说,安全,秩序,公平,效率,正义等,都是人本身在社会生活和集体生活中的一种向往和偏好。在社会主体和政治主体的层面上,我们将其称之为价值。价值还有第二层含义,那就是人们向往而没有正真获得实现的东西。

  另一方面,有的人觉得,政治的本质和规定性不是人决定的,不是人的主体性搞清楚就足够了,而是取决于一些外在于人的规定性。政治的规定性和把握政治的出发点应该从社会生活外在于人的客体出发,也就是从外在于人的社会关系出发。从社会关系反映出来的一系列规则性,人本身是在规则中运行的,社会政治的基本规定性其实恰恰是这些外在于人的规则性。因此,要研究社会政治的规定性,需要研究清楚这些制度的规定性。

  这种主张及其对政治的把握,表现为在传统上的国家主义政治(政治是国家),法政治(政治本身其实是法),以及制度主义政治和新制度主义政治。这些学派和学说的共同特点是从这点出发来把握政治。因此,讲到政治的规定性,首先有把握角度的问题,到底是从主体出发还是从客体出发。主客体出发的两分法,首先是体现在政治的前提上。政治生活来源于社会生活,社会生活中也有主体性和客体性,我们从社会意义上怎么把握政治,是从主体上把握还是从客体上把握,就决定了我们在政治意义上怎么去把握政治。这样就产生了不同的对政治的规定。

  社会意义上主体和客体的分野,对政治的内在规定性、政治生活究竟是什么的把握,还是不够的。人类对于政治生活和政治规定性的把握,还进一步表现为政治意义上主客体的划分。政治意义上主客体的划分相当明显。政治的本质、政治的规定性究竟是什么?从政治的主体上去把握,实际上的意思就是对政治人的分析。研究清楚了政治人本身的思想状态、价值状态、行为状态,政治也就清楚了。如果从客体出发,就表现为对政治制度的研究。比如,什么是政治?在中国政治就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各级政府的各种制度,这是所谓的政治规定性。在对政治规定性的把握上,有两个基本的出发点和角度。这两个基本的出发点和角度,在政治的前提和政治本身都有各自表现。正是这种区分,形成了政治学对社会政治规定性的各种不同看法。从主体的角度把握政治,社会政治其实是人的价值主张的要求,是人的行为的现实表示,是人性本身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展示。这是一类看法。另一类看法,从客体的方面出发就会认为,社会政治是外在于人的制度构成,是这种制度构成的社会的庞大的组织体系,如国家、政府等。

  通常,要比较全面地考虑社会政治的规定性,应该从这两个方面的结合性上来考虑。社会政治是什么?我们大家可以简单地说,是人与制度的互动和结合。这是我们的第一个出发点以及由此形成的看待社会政治规定性的角度。

  讲到社会政治的规定性,还涉及到对社会生活不同抽象层次的把握。首先是具象意义上的把握,也就是从具体的现实的表现意义上把握社会政治。这种具象意义上也有两种社会政治分析的出发点。一种是社会意义上的具象分析。纳入政治分析过程的社会具体形态,通常表现为民族(以及民族关系)、阶级(以及阶级关系)、阶层(以及阶层关系)、特定的社会利益集团,这些社会具体的形态表现是一类社会关系。诸如此类,我们大家可以在具象意义上把经济关系、文化关系等有详细的细节内容和社会现实规定性的社会联系纳入政治过程的分析。从这样的具象意义上来分析社会政治,我们就很容易得出与具体的社会现象联系在一起的政治分析,如民族关系的政治分析(民族政治学),阶级关系的政治分析(阶级关系/阶级斗争政治学),阶层关系的政治分析(阶层政治学),利益关系的政治分析(利益集团政治学)。这是社会意义上的具象分析。

  政治意义上的具象分析,其实就是对国家、政党、政治集团、政治派别、政治组织和机构的分析。这种具象分析可以针对具体的政治现象和社会现象进行政治的研究和分析,但很难抽象出一般的政治规律和规定性。当对分析政治的一般规定性提出要求时,就必须对政治的具体表象进行抽象层次的上升,这就是抽象层次意义上的政治分析。所谓抽象层次意义,也有两个层面,一个是社会意义上的,即政治分析在抽象的社会意义上从啥地方出发。社会意义的抽象分析角度通常有两种,一是从假设的人性和人的初始状态出发分析社会意义。我们大家常常见到的用来进行社会政治分析起点和根本性原因的人性假设也有两种。一种是以“理性经济人”假设作为分析社会政治、社会经济现象抽象意义和假设意义上的起点。这种分析是抽象意义上的,因而“理性经济人”不是有着具体社会关系的人。同时也是假设意义上的,因为真实的生活中的人没有充分理性的人,都是理性人和非理性人的结合,经济人和社会人的结合。另一种是“伦理人”、“道德人”的假设,也就是我们大家常常讲的“人之初、性本善”或“人之初、性本恶”的假设。这种假设构成了抽象意义上社会分析的起点,由这个社会起点出发可以推导出社会政治现象是从何而来的。比如说,我们从“理性经济人”出发不难发现,社会的政治生活仅仅是“理性经济人”相互之间的博弈和游戏,公共政策仅仅是“理性经济人”相互博弈和妥协的产物,协商政治和政治协商也不过是各个理性经济人和各方面的经济理性讨价还价的妥协。如果我们从“伦理人”、“道德人”的假设出发,这里头还有善恶之分,如果我们认定所有社会的原点都建立在“人性善”的基础上,导致的社会政治必然逻辑地表现为“人性善”的延伸,也就是中国传统的治国之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人性善”导致的必然结论是儒家治国,是德治的秩序。与此相反,假如我们假定“人性恶”,就必然要对其进行抑制和防范,防范的制度设计会是制衡性的,公共生活必然是竞争性的,人与人之间必须要划清界限。这就表现为权力制衡和依法治国。

  除了“人性”这个逻辑起点外,对政治的规定性还有一种假设是对“人的初始状态”的假设。我们所知道的“自然法”学说以及西方近代以来的“人民主权”学说、“民主政体构成”学说,都是从人的状态也是所谓的“人的初始状态”(自然状态)出发而得出的。这实际是一种社会意义上假设状态的抽象。这个抽象不是假设,是实然的一般,现实的一般。比如说,我们考虑政治的社会基础,在抽象意义上不必考虑具体的社会关系,只需考虑这些关系中所包含的一般要素是什么。一般要素能归纳为需求性状态或利益性状态,这是实然意义上的一般和抽象,不同于假设意义上的一般和抽象,是按照社会现实一般性的存在来进行设定的。这是社会意义上抽象层面的分析。这种分析的出发点和对社会规定性的把握,与具象层面相比,一般性和普适性程度要高。在具象层面分析社会时,只能就一个方面分析一个方面,不可能进行无限制扩展。我们在过去,经常把某些方面做无限制扩大,特别是阶级关系进行无限制扩大,用它来说明所有的关系,将民族关系、阶层关系、集团关系都归结为阶级关系,甚而有之,把家庭的血亲关系也归结为阶级关系。极端情况下,我们会说一个家庭中父亲是资产阶级,母亲是无产阶级,孩子是中产阶级。具象分析对于社会政治分析来说有其具体性,在抽象意义上要有一般的普适性,就需要用假设来做多元化的分析。但假设也受到了一些非议,因为这毕竟是假设。那好,我们大家可以用实然的一般性来理解社会政治。

  除了社会意义上的抽象,针对政治规定性我们还有政治意义上的抽象。当我们在政治意义上对具象性这个层次做多元化的分析时,只能就国家分析国家,就政党分析政党,就特定的制度分析制度,分析政治协商只能就政治协商制度和协商过程来谈。但在协商过程中政治意义上的抽象是什么?这里也有一个从具体性到政治意义上抽象性的问题。我们大家可以对其作两个层面的抽象,一个层面是政治权力。不管是国家、政党还是政治团体,不管是票决性民主还是协商性民主,不管是社会的政治集团还是政治的派别,不管是政治的制度还是政治的行为,都是围绕着权力进行的,所以在抽象层次上我们将其抽象为权力。另一个层面是政治权利。政治的核心内容在抽象层次上就是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力。

  因此,政治的规定性可以有这样的两分法,第一个层面是从主体的意义上把握、客体的意义上把握还是从两者结合的意义上把握,第二个层面是从具象的意义上把握还是从抽象的意义上把握。我们的主张是,在两分法上,从政治规定性的质性或者说一般质性上去把握它。也就是在一般的定性上去把握它,并形成对所有政治现象具有普适性的看法和工具。这样我们应该在这两个层面上进行一些选择,选择主客体的结合,选择在抽象和实然抽象结合的意义上进行把握。二者的结合,就表现为社会利益的规定性。社会的利益如果是主体的实然,其客体就是利益关系,我们大家可以从社会利益关系的层面对两分法以及不同的层面做出合理的选择和有机结合。我们最终选择是抽象意义上的,不是假设的抽象而是实然的抽象。我们最终选择的首先是人的主体性所反映出来的,又形成为社会客体性的选择。这样的选择在社会意义上表现为利益的实然的抽象,同时又表现为利益关系中主体和客体的结合。在政治意义上,我们最终选择这两种东西本身就是实然的抽象,而不是去选择具体的国家形态、政府形态、制度形态、组织形态作为政治规定的一般性。

  从政治规定的一般性在我们最终选择的两个两分法规定的基础上,我们大家可以得出简单的结论:我们论知政治的一般,其实是建立在社会的利益和利益关系基础上,其表现的实际上是社会权力和权利的运行及其实际制度和各种形态的表现。通过这两个层面的分析,我们能得出这个选择性的结论,这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政治规定的质性和一般性。

  这种讲法本身可能有点抽象,是博士生课程的思路,大体的脉络和框架不知道大家是否清楚。对政治规定性的认知其实是有两个层面的两分法,主体和客体的两分法,具象和抽象的两分法,这样的两分法可以把我们对政治本质及其规定性的认知分为各种各样的流派和学说。但我们要想得出对政治规定性的一般认知,就要在这两个两分法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学说特点中进行相对科学、现实、富有解释力的选择。在政治的社会基础这一层面上,我们发现政治发生于社会的利益和利益关系,利益和利益关系恰恰是实现了主体和客体的结合,利益是主体的,利益关系是客体的。在政治层面上,我们发现政治的一般性表现为权力性和权利性,外在性才表现为具体的国家性、政府性、制度性、组织性、政治集团性。

  如果说政治产生于社会,是社会生活中的一部分,社会生活在抽象的层面上、主客体结合的层面上我们又将其理解成利益关系的话,政治的本质和一般规定性其实就是利益活动、利益关系的活动。这种利益关系会形成两种形态,人与人的共同利益形态和人与人的利益差异形态。在两种形态的基础上,会形成社会政治生活在抽象意义上所表现出来的两个要素,即社会的政治权力要素合公民的政治权利要素。这两个要素与我们刚才所讲的选择正好是吻合的,恰恰是从利益关系中不同侧面产生出来的。

  在社会的现实政治生活中,政治的基本内容构成会有自己的具体形态表现,对此我们大家可以有不同层面的把握。首先,它表现为行为形态。典型来说政治生活中有三种政治行为,分别为权力行为(统治行为、专政行为、强制行为)、管理行为、权利行为(参与行为)。与行为形态相对应的是制度形态,政治权力典型的制度形态是国家。国家是一个组织,组织是结构化的制度或者说制度一定方式的集成。与此相应的还有政府,也是政治权力的制度形态。政治权利的制度形态在现实政治中通常会表现为社团,如群众社会组织,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它们都不是社会权力的组织,而是公民权利的组织,本身并没有制定社会法律的权力,而是特定社会阶层实现权利的组织。这其中,有一种形态是可以两分的,就是政党制度和政党组织。政党制度是可以两分的,我们通常称执政党为权力的制度形态,非执政党为权利的形态,是特定群体的公民政治权利形态。在我们国家这两者之间结合的制度也就是人民政协。政协就是执政党的权力和非执政党的公民权利之间进行对话和协商的制度形态表现。我们从这里的制度形态表现就可以清楚地看出政协本身的定位是什么,是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对话和协商的平台。严格意义上讲,参政党并不履行国家的权力,它们履行和实现的是特定公民的政治权利。政协本身是执政党所代表的公共权力和非执政党所代表的公民权利进行对话和结合的制度形态。因此政协本身不是国家的权力制度,但它也不是单纯的公民权利制度,而是两者之间结合、对话、协商的一种制度。政协不通过法律,它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但它也不是单纯的公民参与和表述,其中也有中国这种政治权力的存在,所以是中国领导下多党合作的制度形态。

  政治的一般规定性还表现为社会的文化形态。社会的文化形态通常在社会政治生活中表现得比较精致。权力本身的文化形态经常表现为一个社会的政治思想、治理国家的思想,其更精致的表现是特定的理论,这里有两种理论,政治家的理论和政治学家的理论。政治的现实形态表现是政治家的理论,如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是社会政治权力和权利的文化形态的思想表现。

  文化形态本身还表现为社会政治心理形态。通常,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心理形态的存在是弥散性的。它不像理论一样是知性的存在,而是感性的存在、经验性的存在,更多的是公民政治权利经验性的文化现象。一个社会的政治心理更多时候表现为社会的民意。民意是什么?民意是公民政治权利经验式的心理表现。它的本质是公民希望实现自己的权利,但它又是经验性的和表层的表现,所以随时可以波动,是粗糙的,不像思想和理论那样精致和理性,更多的是感性和经验性。

  在这两者的相互结合上,社会政治的内容表现为一种纵向的形态,我们称之为政治的发展形态。政治的发展我们按照政治的一般规定性和基本的逻辑性来看,就是权力对权利的互动过程。所谓社会的政治发展,社会的政体选择,社会的治理模式选择,社会的制度形态选择,民主优先还是法制优先的选择,都是这两者之间互动关系的一种具体体现。这种互动关系从人类有史以来一直到今天,我们将其称为政治的发展,一种动态的发展形态。

  从前面的分析当中,我们可以把政治的一般规定性理解为利益、权力、权利三个要素的一般规定构成。政治的具体现实表现就会在一般构成中具体表现为四种基本形态,每一种又会有自己特定的方面和表现,行为表现为统治(权力)、管理和参与,制度表现为国家、政府、社会的政治团体、政党(执政党和非执政党),文化表现为思想和心理,最后表现为动态的总体的权力和权利互动的发展形态。政治生活的构成性在它的一般规定性上外化表现为这些内容。

  政治生活的一般规定性如何通过具体内容来实现,也就是说,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政治本身的一般规定性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和什么样的要求来实现的?在讲到社会政治的实现时,我们要先回过头来讲一下政治的规定性问题。当我们理解和把握社会的规定性时,政治本身的社会规定性其实是利益的规定性。同时,政治层面的抽象规定性其实是权力的规定性和相对应的公民权利的规定性。从规定性中就产生了政治实现性的基本要素,也就是政治实现的基本方式、主体和途径。

  政治要想实现社会生活的利益及其利益关系,以及这个利益关系所反映出来的共同性和不同性,基本上有三种实现方式:(1)冲突性实现,表现为斗争、运动和战争,即通过冲突来实现政治和为政治开辟道路。通过冲突、冲突中的零和博弈(一方的胜利和另一方的彻底失败)来达成政治的目标及其社会规定性,这是冲突政治的表现,在其现实性上经常表现为战争政治和革命政治。这种政治文化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比较流行的。一直到今天我们还经常有这种革命的政治文化和战争的政治文化。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经常会做一些这样零和博弈、非赢即输的选择。这种方式往往是在一个社会的政治变迁、政治质变当中的政治实现方式。(2)妥协性实现,往往发生在当社会的共同利益实现与不同利益的存在表现为一回事时。此时,政治本身更多地表现为差异性,寻求共同性本身表现得很困难。共同性本身不是体现在内容的共同性上,而是体现在不同利益之间的妥协性上。这时,实现政治的方式更多的是一种妥协方式。这时的妥协就可以理解为共同利益,制度是妥协的结果,但制度又是公共的物品也就是公共利益,政策是妥协的结果,但政策又是公共的政策。妥协方式经常用在两种状态之下,一种是社会生活中不同的要求远远大于共同的要求,另一种是社会的不同性和差异性处于可协调、可妥协的状态。(3)协调性实现,与妥协性是内生的方式不同,协调性主要是外部性的,是政治过程和社会过程之外的第三方力量对社会生活的不同方面在政治过程中予以协调。

  从大的方面来讲,如果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利益以及利益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共同利益和不同利益,主要是这三种基本方式。

  政治实现的主体是指,社会的利益要求及其表现出来的共同利益和不同利益要求是由谁来实现的。社会利益要求的实现,当与权力和相应的权利联系在一起时,我们称其为实现利益的政治方式,或者说政治实现的一个途径。这个途径是利益和权力联系在一起的途径。在政治生活中实现利益的主体,大体上有三个方面的主体。第一,精英方式,实现社会成员利益要求的政治途径由社会的政治精英来实现。由此构成了我们一般所说的精英政治。政治精英本身讲的就是操掌社会政治权力的一部分人,如贵族制下的精英集团,或者在其极端情况下就是一个人,如传统的皇帝。第二种实现的主体是特定的集团和特定的政治派别。第三种实现的主体是社会的大众。

  三种政治实现主体构成了三种政治形态,精英政治形态,集团政治形态,民主政治形态。这三种政治形态在绝对的意义上能够清晰地区分开来,但在相对的意义上,人类的发展历史上这三种政治形态都是同时存在的。只不过在人类社会不同的政治形态和制度中其比重不一。我们经常讲今天的政治是民主政治,过去的政治是封建政治、专制政治,特定时期的政治是贵族政体、政党政治、派系政治、门阀政治。其实这些说法都指的是一个时期的主要政治实现主体。在人类社会的不同时期,总体的社会政治形态时性地都存在这三种形态,只不过是哪一种形态占主导地位的问题。比如说,中国传统上是精英政治占主导地位,也就是帝王政治,但实际上其他两种政治形态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比如说,帝王之下有大臣,大臣也分门派、派系,大臣也在影响或决定着帝王的决策。与此同时,社会大众在被动和消极的意义上也会影响着帝王的决策。即使是帝王的决策形态和政治形态,也不能不说民为邦本、以民为本。即便是今天民主政治的主体形态,仍然复合着其他两种形态。以美国的民主政治为例,也不过是以民主政治形态为主,但在其实现机制中,同时复合存在着派别政治和精英政治。三种政治形态在政治的不同过程中起着支配性作用,在政治的政体设计中也起着各自的复合性作用。在选举过程中,决策和实施过程中,不同的阶段不同的政治形态起着主导性作用。而且,制度设计也恰恰是把三种不同的政治形态复合性地设计在一起的。不然,我们就很难理解美国为什么会有上议院和下议院之分。上议院奉行的是精英政治形态,下议院奉行的是大众政治形态,二者相互制衡。精英政治更多地被认为是理性政治,大众政治更多地被认为是民意政治、感性政治。

  就政治研究来看,政治实现的途径简单地可以归结为三种:一是绝对权威途径(君主政治),由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威来承担国家的决策和责任。二是威权途径(强人政治),特定的精英派系政治。绝对权威途径的政治是绝对主义政治,同时也是一个人的全权政治;威权途径的政治是相对主义政治,实现政治的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派系。三是民主政治途径,可分为票决性民主政治、协商性民主政治、参与性民主政治三种。票决性民主政治可以决定人,也可以决定事,其基本的运转形态都是由投票来决定,规则是多数人的政治,由人数的多少而非选择的合理性来决定。协商性民主政治的运行机制是由众议的直接表达到形成公议,达成共识。比起票决政治,协商政治被认为更能表达民意,这种民主有时也被称为共识民主。参与民主是指由社会公民以不同的形式来参与政治过程,参与政府咨询、决策听证、人事事项等。

  政治的实现性在今天表述为谁以什么样的方式来把握和执掌政治。今天的政治实现性更多考虑的是政治实现的内在机制性问题,而不仅仅是考虑冲突还是妥协,谁来主导政治,是威权的权威的还是民主的。现在的看法是大体有以下四种机制:(1)纯粹的权力机制,这是由政府的权力机制反映出来的权威机制。权威机制就是合法的强制机制,受到绝大多数人同意和认可。今天,政治要达成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要达成对不同利益的规则和协调性,仅仅靠权威机制是不够的,这里就产生了多主体的机制。(2)权威机制加市场机制。市场机制是交换机制、买卖机制,权力机制是合法性的强制机制,当单一的权力机制不能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要求和协调社会的利益矛盾要求时,权力可以把一部分职能转给市场主体,由其帮助自身完成社会政治的实现。如政府把可以转让给市场的准公共产品职能交给市场主体去做,像BOT模式。特定的准公共产品能由这样的机制实现。(3)权力机制加社会组织机制。政府将一些社会职能转让给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两者共同来承担。(4)权力机制加市场机制加社会组织机制。政府在转让职能的同时,也以市场的方式转让特定的资源(如财政资源、政策资源等)。如政府有偿委托特定的社会组织来提供公共服务,以提高政治实现效率。(5)政治的自治性实现。严格意义上来讲,政治的自治性实现已不是政治的实现,而是政治向社会的回归。自治本身已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政治,当强调自治时社会政治的权力已经不存在了。社会的自主执行就是自治。我们也把自治看作政治的一种状态,今天中国社会的城市居民自治和农村村民自治也是中国政治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但其实这不是权力的组成部分,只是社会自组织的状态,也是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不同利益协调的形态。

  回到我们的总命题上,今天的中国政治是怎样的政治,今天的中国政治其构成内容是什么,今天的中国政治究竟是怎样的实现?简单概括一下,我认为,今天的中国政治很典型地从价值政治转向利益政治,从利益冲突性政治转向利益共同性政治,从利益共同性政治转向公共性政治。从政治应然的价值层面回归到现实层面,不难发现,阶级斗争开始走向共同性,进一步走向公共性,公共性进一步扩展为,如国家财政表述为公共财政,国家行政表述为公共行政,国家政策表述为公共政策,政府管理表述为公共管理,这正是公共性形态优先主导的表现。公共形态的政治主导并不代表不存在不同利益的分歧。今天中国政治的构成内容,在浅层层次上表现为行为和制度内容,在深层层次上表现为文化内容,在更深层次上表现为人们的活动方式,尤其是人们的利益实现方式。决定社会政治走向和政策走向的是什么?一种原因是行为,一种原因是制度。许多管理者将今天的政治形态归结为一种制度决定型的形态。什么样的事情出来后他们都说是制度有问题,有的人还提出社会治理的唯一途径就是不断地改革体制。实际上,人与制度、行为与制度是一对矛盾,仅仅改变制度而不改变人,不从人格的文化形态层面上进行改变,不培养现代公民,那有再好的规则也没有人来遵守。啥东西决定社会的人格特征和行为特征?我认为是人们的利益实现方式。人的行为特点改变了,才能改变制度方式。因此,我认为,中国政治是多方面复合的内容构成,同时,也是多方面复合的政治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