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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承租人能否以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主张司法拍卖无效或撤销拍卖?
一般法理认为,优先购买权可大致分为物权性质的优先购买权和债权性质的优先购买权两种。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典型的物权性质的优先购买权,而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典型的债权性质的优先购买权。正是因为房屋承租人享有的是债权性质的优先购买权,当房屋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侵害其优先购买权时,其并不能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但可以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规定的精神,在执行程序中,房屋承租人仅以没有接到司法拍卖通知导致其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主张拍卖程序无效或请求撤销拍卖的,不予支持。
优先购买权在性质上有物权优先购买权和债权优先购买权之分,本案承租人所主张的优先购买权为债权性质。债权性质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对出卖人处分权的限制,使得权利人在同等条件下取得优先缔结合同的权利,但债权优先购买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果承租人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为由主张相关买卖合同无效的,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利害关系人宏源公司是案涉拍卖房屋的承租人,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为2013年2月5日至2033年2月4日。案涉拍卖房屋在另案中被定于2021年9月12日至2021年9月13日在司法拍卖网络站点平台公开拍卖,并拍卖成交。宏源公司向执行法院成都中院、四川高院提出异议和复议,以成都中院在拍卖时未专门通知其参与竞拍为由,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并重新拍卖,两级法院均未支持其异议申请。宏源公司不服,遂向最高院申诉,请求撤销两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第七百二十八条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能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没办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申诉人宏源公司主张其享有承租权及案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成都中院在拍卖时未专门通知其参与竞拍,要求撤销案涉拍卖重新进行拍卖。一般法理认为,优先购买权可大致分为物权性质的优先购买权和债权性质的优先购买权两种。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典型的物权性质的优先购买权,而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典型的债权性质的优先购买权。正是因为房屋承租人享有的是债权性质的优先购买权,当房屋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侵害其优先购买权时,其并不能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但可以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能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参照该规定精神,在执行程序中,房屋承租人仅以没有接到司法拍卖通知导致其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主张拍卖程序无效或请求撤销拍卖的,亦不予支持。因此,在本案中,即使申诉人宏源公司享有案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其也不能以法院未作专门通知、损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撤销案涉司法拍卖并重新进行拍卖。故,驳回宏源公司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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