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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网络时代的司法拍卖

  近日,鄞州、北仑两家法院在浙江高院指导下顺利完成在淘宝网上的司法拍卖。北仑区法院拍卖的宝马轿车经53次竞价,以33.09万元成交,溢价65.5%;鄞州区法院拍卖的三菱轿车经15次竞价,以6.7万元成交,溢价34%。浙江法院借助网络进行司法拍卖的做法在网上引起一片叫好声。由财经网发起的一项超过700人参与的投票调查显示,94%的网友赞同浙江法院在淘宝上拍卖涉诉物品,90%的网友认为此举可在全国进行推广。此外,包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李洪雷在内的大部分专家均支持浙江法院的这一做法。但与此同时,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却发表声明称浙江法院此举不符合当前拍卖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浙江法院在淘宝网上进行司法拍卖是否恰当,无疑是当下值得讨论的问题。

  拍卖作为一种变价手段,可分为任意拍卖和强制拍卖两种类型。任意拍卖,是指拍卖企业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进行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强制拍卖,亦称司法拍卖,是由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在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依法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卖与出价最高的竞买人,并用所得金额清偿债务的司法执行措施。[①]

  强制拍卖与任意拍卖存在非常明显区别。首先,两者的行为性质不同。任意拍卖既包括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关系,还包括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法院的强制拍卖并非来自债权人的授权,而是源于国家的司法强制权,是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次,两者的拍卖主体不同。任意拍卖是由拍卖公司进行的,而强制拍卖权必须由法院来行使。再次,两者适用的法律不同。任意拍卖应当适用《合同法》和《拍卖法》的相关规定,而强制拍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我国现行立法对强制拍卖的规定不甚完善,《民事诉讼法》仅第220条和第223条对强制拍卖做了原则性规定。该法第223条规定:“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依照规定交相关的单位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此规定系授权性规范,允许法院交相关的单位拍卖,但同时对人民法院自行组织强制拍卖并未予以否定。最高院2004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2004拍卖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法院拍卖的一般情形为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允许法律、司法解释对此作出另行规定。对此可理解为,最高院有意为将来“民事强制执行法”中规定法院强制拍卖预留了立法空间。

  从比较法的维度来看,法院自行组织强制拍卖为诸多国家和地区所采纳。在德国,不动产拍卖由执行法院实施;动产拍卖原则上由执行员实施;执行法院也可以命令执行员以外的其他人实施拍卖,但受执行法院的监控,对执行法院负责。在日本,执行法院和执行官不仅掌控动产和不动产的强制拍卖,还负责任意拍卖事务。[②]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第61条规定:“拍卖动产,由执行法官命书记官督同执达员于执行法院或动产所在地行之。前项拍卖,执行法院认为必要时,得委托拍卖行或适当之人行之。但应派员监督。”

  此次浙江法院在淘宝网进行的司法拍卖,虽然采取了网络拍卖的形式,但在此过程中,淘宝网仅作为技术上的支持,向法院提供网络技术平台,并通过计算机程序设定,让竞买人在该平台上开展独立竞价。淘宝网并不介入交易,也未收取任何佣金,拍卖公告和程序也均由法院规定。就其行为性质而言,并非法院委托淘宝网进行拍卖,而是法院在自行组织强制拍卖。《民事诉讼法》和《2004拍卖规定》虽规定了委托拍卖为法院拍卖的一般情形,但同时允许例外情形的存在。结合2012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9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各地真实的情况,制定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浙江高院指导两家法院在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经过制定细则,报最高院备案的程序后,应属于合法行为。

  第一,网络拍卖可减免佣金,实现标的物价值最大化。在法院委托拍卖的实践中,拍卖公司往往依据《拍卖法》第56条收取占拍卖成交价10%的高额佣金,使得本已陷于强制执行的债权更难以实现。而司法拍卖制度设计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实现标的物中所蕴含的经济价值,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充分满足。通过淘宝进行司法拍卖,淘宝不收取任何佣金,可切实减少当事人成本。

  第二,网络拍卖能尽可能地扩大竞拍范围,为公众提供更多的参与机会。传统拍卖往往仅由本地拍卖公司组织,知悉拍卖的受众相对较少。而作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平台,截止2010年底,淘宝网已拥有3.7亿注册用户,并拥有较为成熟的网上拍卖平台。在两家法院发布拍卖公告的13天里,淘宝网上“围观”的人数已超过35万人次,有助于更多公众知悉和参与竞拍。

  第三,网络拍卖可减少人为操作空间,实现公正、透明的交易。传统拍卖存在大量的权力寻租空间,不利于遏制司法腐败。同时,拍卖公司故意夸大或缩小宣传标的物瑕疵,故意压低或抬高参考价,竞买人围标、串标等现象大量存在,甚至会出现了专门操控司法拍卖的职业控场人。[③]通过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竞买人与法院、竞买人彼此之间均处于相对隔离的状态,很难通过人为操作牟取利益,而强有力的公众舆论监督也有助于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在阳光下运行。

  第四,网络拍卖可提高拍卖效率,减少流拍问题。传统拍卖需要经历委托拍卖机构、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召开拍卖会、进行交割等一系列程序,所需周期较长,且存在大量流拍现象。多个方面数据显示,北仑法院2011年共拍卖二手车12辆,其中4辆流拍,流拍率高达33.3%。而此次通过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从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到办理标的物交付手续,仅花了18天,且两辆车全部一次拍卖成功,拍卖效率十分高。

  第五,网络拍卖有助于树立法院为民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由于我国法院长期委托商业拍卖机构进行司法拍卖,在公众中形成了法院无强制拍卖权的负面印象。而法院通过在淘宝网司法拍卖频道直接实施拍卖,既可彰显法院在保护债权人民事权利方面不妥协的立场,又强化了生效法律文书一定得执行的意识。

  随着网购时代的全面开启,浙江法院网络拍卖的做法在引发热议的同时,也为咱们提供了一个宝贵的契机,去反思我国立法对司法拍卖规定的不尽完善之处。法律本身就具有滞后性,“法必须根据正义的要求来提升自我的本质”。[④]在网络司法拍卖试点工作的推进过程中,我们要选择好适合“网拍”的物品,也要建立规则来指导法院和网络站点平台的行为,但至关重要的是,我们应当将“法院强制拍卖”加入立法议程,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或者“民事强制执行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①]参见田涛:《强制拍卖与任意拍卖结合操作中的若干问题》,载《法治论丛》2004年第5期。

  [②]参见肖建国:《论民事诉讼中强制拍卖的性质和效力》,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③]邓宇:《〈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11年第21期。

  [④] [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著,舒国滢译:《法律智慧警句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