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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师必考常识第二章之强制拍卖

  强制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强制履行程序中,对依法将查封、扣押、冻住的被履行产业托付商业性组织予以拍卖的活动。

  法定拍卖是指转让有关产业,按照法律规则一定要选用拍卖的交易方法,如人民法院民事履行程序中依法扣押、查封、冻住的产业,处置时必需要托付拍卖。

  1.国家强制性:①法院按照国家赋予的履行权而强制拍卖被履行产业,被履行人是否赞同不影响拍卖的进行,表现了国家毅力对当事人毅力的干涉和强制。②国家强制性是仅就拍卖的托付环节而言的。

  2.标的的非自有性:强制拍卖的不是法院的自有产业,而是被履行人的产业。此乃差异于恣意拍卖的一个根本特色。

  3.主体的特定性:一方必定是法院,另一方必定是拍卖组织,使强制拍卖的功率和效益的进步成为可能。

  5.权力职责的不对等性:法院比拍卖组织享有更多的权力(间断拍卖、吊销托付、监督拍卖程序、单独承认拍卖成果等权力),承当较少的职责,二者之间的权力职责时不对等的。这是由强制拍卖的性质和特色以及强制拍卖进程的复杂性所决议的。

  1.对法院的处置权予以严厉的限制,充沛确保履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由强制拍卖标的非自有性所决议的。

  2.首要表现:①法院有必要在被履行人主动履行职责后及时、主动地停止拍卖程序;②法院准则上应当对拍卖标的承认保存价;③法院承认的保存价不得过低,应当有一个底线;④假如案外人对拍卖标的提出履行贰言,法院不得持续强行拍卖。

  1.法院在强制拍卖被履行产业时,有必要对拍卖标的设定保存价,拍卖组织不得以低于保存价的价格拍卖成交。

  2.最新司法解释规则,司法强制拍卖有必要承认保存价,如经评价则按评价价承认第一次拍卖的保存价。

  3.适用范围不是肯定的,关于价值卑微、鲜活物品的拍卖能够免于该准则的适用。

  1.拍卖程序的发动、进行、间断、完结、拍卖成果裁决等均由法院决议。这是由司法强制拍卖的国家强制性和意图利他性决议的。

  2.首要表现:①决议是不是托付;②呈现间断事由时有权单独间断拍卖;③呈现完结事由时有权单独免除托付拍卖合同,完结拍卖程序;④有权对拍卖的一切的环节进行严厉的监督;⑤有权检查拍卖成果并依法作出是否予以承认的裁决。

  不同——①强制拍卖着重拍卖行为自身的性质,公物拍卖着重拍卖的产业或产业权力的性质;②强制拍卖的成交价款用于清偿债务,公物拍卖的成交价款上缴国库;③强制拍卖的托付人只要法院,公物拍卖的托付人包含法院、检察院、公安、海关、工商等机关。

  3.强制拍卖与法定拍卖:法定拍卖是强制拍卖的上位领域,除强制拍卖外还有公物拍卖、国有财物拍卖、破产企

  4.强制拍卖与国有财物拍卖:彼此差异又彼此穿插,进入强制拍卖的标的可能是国有财物,强制履行有必要拍卖,国有财物转让中拍卖不是仅有方法。

  强制拍卖的主体,是指在强制拍卖活动中构成的托付拍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托付人和拍卖人,即人民法院、商业性拍卖组织,他们的毅力和行为决议着强制拍卖的发动、进行、间断和完结。被履行人、竞买人与买受人都不是强制拍卖的主体,而仅仅强制拍卖的关系人。

  1.应为被履行人一切或依法享有处分权的产业,不得为案外人的产业。但有两种法定景象在外:①被履行人对案外第三人的到期债务②以产业为被履行人供给确保的确保人确保职责范围内的产业。

  2.拍卖次数:对动产的拍卖以两次为限;对不动产、其他产业权力能够拍卖三次,三次流拍后应当在60日内再进行一次变卖。

  4.防止超支的查封、扣押、冻住和拍卖:以权力人的债务为限;被履行人赞同悉数拍卖;兼并拍卖。

  6.买受人资历:请求履行人和被履行人都能参与竞买,但被履行人有必要预交确保金。

  7.被履行人的出资利益:须经有限职责公司整体股东过半数赞同,不赞同者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

  9.拍卖成交后呈现的履行反转:依职权或当事人请求。交还原物,不然折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