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全损二手车在稳妥期内产生意外事端现车主能否请求稳妥理赔?

  陈某驾驭其购买的全损二手车与别人驾驭的车辆产生磕碰,事端产生时间在原车建议某购买的稳妥期间内,陈某能否建议稳妥公司赔付稳妥金?近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稳妥合同纠纷,判定由某稳妥公司付出陈某稳妥金22817元。

  2021年10月28日,张某为其名下小车在某稳妥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并于11月1日增购了车损险及第三者职责险。后小车因事端导致十分严重丢失,张某与某稳妥公司签定车辆事端理赔协议,约好由稳妥公司对该车进行全损赔付78000元,残值由稳妥公司托付第三方进行拍卖处理,该协议还约好某稳妥公司付出赔款后,案涉车辆的稳妥职责终止。后李某经过拍卖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并处理了过户挂号。

  2022年9月20日,李某向陈某出售该车并交给,但未处理过户挂号。10月20日,陈某驾车时与赵某等三人驾驭的车辆产生交通事端,形成了四车受损。交警部门确定陈某负本次事端悉数职责。10月25日,某稳妥公司与张某免除结案涉车辆的稳妥合同,并退还了保费。

  事端产生后,陈某向赵某等三人合计付出了修理费22817元,并花费了12571元对案涉小车做修理。因两边就稳妥补偿金问题洽谈未果,陈某将某稳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其赔付因此次事端产生的修理费35388元。

  某稳妥公司辩称,其曾与案外人张某签定《车辆事端理赔协议》,约好了稳妥职责终止。案涉车辆过户给李某后,车辆稳妥并未处理过户手续,陈某购得案涉车辆后,亦未实行告诉稳妥公司的职责。某稳妥公司关于案涉车辆的搬运并不知情,且陈某未与其签定任何稳妥合同,故其无须对案涉车辆受让后产生的交通事端承当付出稳妥补偿金的职责。

  法院审理后以为,案外人张某与某稳妥公司缔结的稳妥合同,系两边实在意思表明,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则,为有用合同。陈某虽不是案涉车辆稳妥合同的投保人,但其经过合法方法取得案涉车辆的所有权,因此能继承原被稳妥人张某的权力与职责。尽管某稳妥公司与张某在车辆事端理赔协议中约好付出赔款后,被稳妥车辆稳妥职责终止,但其付出理赔款后未及时免除稳妥合同,陈某有满足理由信任案涉车辆的稳妥合同为有用合同。

  某稳妥公司辩称,其对案涉车辆的转让不知情,故不应对车辆转让后产生的交通事端承当补偿相应的职责。法院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虽约好了稳妥标的物的转让应奉告稳妥人,但该条款未对没有告诉稳妥公司的结果进行约好,且稳妥公司又未对建议不承当相应的职责的结果进行清晰的提示及阐明,故稳妥公司不能建议免赔。

  本案中,案涉车辆产生了交通事端系在稳妥期内,陈某有权向某稳妥公司建议修理费的丢失。陈某已付出了因事端形成的修理费丢失,其根据稳妥合同向某稳妥公司建议稳妥职责,法院予以支撑。但被稳妥车辆已由投保人张某与某稳妥公司协议由某稳妥公司进行全损赔付,且稳妥金已赔付结束,应当确定某稳妥公司在车损险范围内的稳妥职责已悉数实行结束。故某稳妥公司仅应在商业三者险职责限额内,补偿除被稳妥车辆外三辆车的修理费,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定。

  一审判定后,陈某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现在该案判定现已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四十九条约好,稳妥标的转让的,稳妥标的的受让人继承被稳妥人的权力和职责。

  本案中,陈某在合法购买案涉车辆后,可继承张某为车辆购买的相关稳妥合同的权力。但是因某稳妥公司在与案涉车辆车损险投保人张某签定的《车辆事端理赔协议》中约好,对案涉车进行全损赔付,这以后亦付出了补偿款,应确定案涉车辆车损险合同已实行结束且协议免除。自协议签定之日起,某稳妥公司不再承当车损险合同中的补偿职责,故某稳妥公司仅应在商业三者险职责限额内,补偿除被稳妥车辆外三辆车的修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