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司法拍卖流程解析

  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常见的财产处置方式,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依法利用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2016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网拍规定》”)建立了以网络司法拍卖为司法拍卖首选方式的机制,本文将结合笔者办案经历对网拍流程进行拆解分享。

  确定拍卖财产参考价值是启动拍卖程序的首要工作,人民法院在查明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事项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确定参考价规定》”)第二条规定,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参考价。《确定参考价规定》在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四条分别对四种确定财产参考价方式的顺序和适用条件进行了明确。四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既相互关联先后有序,又相互独立可以直接选用。

  1.法定优先原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一定要进行委托评估的——委托评估。

  2.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四种任选,但如果处置的财产不能通过该种方式确定参考价的除外,如定向询价需满足财产有“基准”价。

  3.客观实际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议价或者下落不明的,不能当事人议价;如果财产没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不能定向询价;需要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or不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不能网络询价。

  4.依法有序原则。若不存在特殊情况,依次按照顺序逐一采取。优先当事人议价——当事人议价不成或不能的——定向询价——定向询价不成或者不能——网络询价——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委托评估。

  《确定参考价规定》在保留委托评估的基础上增设其他三种定价方式,但是实践中仍有大量财产一定要通过委托评估的方式确定参考价。特别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要委托评估、双方当事人要求委托评估或者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三类情形下,均优先适用委托评估方式。

  1.评估机构选择:双方当事人协商或摇号,一次选三家,人民法院首先委托顺序在先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针对财产基础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资格、程序、内容问题)提出书面异议,参照执行行为异议处理,可以复议一次;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式或者评估结果(专业方面技术类)等有异议的,要求评估机构三日内说明,五日内不说明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仍有异议,交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方面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方面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

  3)同时对专业方面技术类+财产基础信息错误或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有异议,按照专业方面技术类异议处理;

  4)同时对专业方面技术类+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或评估程序严重违法有异议,先执行行为异议审查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或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异议能否成立,不能成立的再按专业方面技术类异议处理。

  3.评估报告有效期: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法院未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立即进入变卖程序的,应重新评估;有效期内发布一拍公告或立即进入变卖且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不需要重新确定参考价,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确定参考价规定》第四条:“采取当事人议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除一方当事人拒绝议价或者下落不明外,人民法院应当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或者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议价结果。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议价结果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议价结果为参考价。”采用当事人议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应首先排除必须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要委托评估的情形,即遵循法定优先原则。当事人议价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同时,还应满足客观实际,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议价或者下落不明的,则无法适用当事人议价方式。

  定向询价,以当事人议价不能、不成或当事人一致要求定向询价为适用前提,同时满足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向财产所在地有关机构出具询价函,询价函应当载明询价要求、完成期限等内容。接受定向询价的机构在指定期限内出具的询价结果为参考价。

  《确定参考价规定》第七条:“定向询价不能或者不成,财产无需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做网络询价。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或者同意直接进行网络询价,财产无需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采取网络询价方式基础是财产无需专业技术人员现场鉴定或勘验,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如网络询价平台尚无数据可以询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释义①,网络询价特有的规则主要包括:

  3.不论一个还是几个,只要有平台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了询价结果的,就不准许其他平台的延期申请。格外的注意的是报告中没有给出财产参考价的,不视为出具询价结果。

  4.要对网络询价报告是不是真的存在财产基础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等情形进行形式审查。

  5.经过审查,不论一个还是几个,只要有平台出具的询价报告不存问题的,就不要求其他平台做补正。

  6.以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未提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抑或是异议成立但经过补正的网络询价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财产处置的参考价。

  7.网络询价费按次计算,以财产处置成交价为基准,支付给与其最接近的一家或者几家司法网络询价平台。

  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利用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一定要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网拍规定》确立了执行程序中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时,优先适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的原则。但是,在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的财产种类很丰富,有动产、不动产、股权等等。在具体个案执行中,有些财产属于法律和法规规定一定要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处置变现的,如期货应在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有些因其自身特征,如金银及其制品和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可直接依照公开交易价格变卖,不宜采取网络拍卖方式处置②。

  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由申请执行人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选择,申请执行人未选择或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依职权指定。

  第二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允许超出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即第二次拍卖最多打5.6折)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第一次拍卖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税费承担问题,在执行实践中,特别是不动产拍卖,多数不动产登记机关在买受人已足额缴纳拍卖标的过户税费的情况下,仍以被执行人先前欠缴税款为由,拒绝办理过户,要求被执行人将先前欠缴的税款一并缴足后,才予以办理过户。

  笔者认为,此种做法明显贬损买受人权益,混淆被执行人欠缴税费及网拍过户税费。按照《网拍规定》第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释义③,对于被执行人先前欠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向被执行人追缴,或者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拍卖价款主张税收优先权,但不能在已经足额缴纳拍卖标的过户税费的情况下,又以被执行人先前欠缴税款为由,拒不办理拍卖标的过户手续。

  1.竞价:网络司法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价幅度由人民法院确定。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应当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2.优先购买权人竞拍: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通常,银行都是买受人先完成房产过户后办理抵押手续并放款。但是,法拍房的贷款一般需在法院收到全款后才提供办理过户所需要的材料,竞买人才能完成过户并办理抵押贷款。两者存在操作冲突,即银行通常不会在无担保物的情况下提供贷款,且即便同意贷款,也很难在法院规定的7-15个工作日完成款项发放。因此,实践中比较可行的做法之一是找符合贷款银行要求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担保函》,为买受人做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