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提升服务质量,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自2024年6月20日起施行。原《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绍住金〔2022〕19号)同时废止。

  缴存职工或直系亲属(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下同)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自住住房是指职工本人及共同生活的亲属居住其内且拥有所有权、性质为住宅的房屋,含新建商品房、二手住房、拍卖住房、保障房等,但不包括非住宅性质的商业用房、车库车位等。

  缴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能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缴存职工符合多种提取情形的,原则上一年内仅可用一种情形申请提取,且应先提取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再依次提取配偶、父母(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缴存职工或配偶在浙江省内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买自住住房,且实际居住满六个月。

  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申请住房贷款的,不超过首付款金额),且不超过自购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内的个人账户余额。申请支付购买新建商品房首付款的,所购楼盘应已在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签约登记。

  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申请住房贷款的,不超过首付款金额),且不超过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文之日起两年内的个人账户余额。

  2.缴存职工的父母或子女名下在全省范围内有符合第九条情形的自住住房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在偿还贷款期内每年可提取一次,或申请按月转账(含按月对冲)。贷款结清后,自结清之日起一年内可提取一次。

  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上个提取日以来的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一次性结清的,提取金额同时不超过自结清之日起一年内的个人账户余额。

  缴存职工及配偶名下有多套住房贷款的,允许同时办理两套自住住房的还贷提取,但应当优先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本息的。

  缴存职工或直系亲属在全市范围内对城镇国有土地四层及以上非单一产权多层住宅实施加装(或更新)电梯,并符合本市加装(或更新)电梯相关规定。

  1.加装电梯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家庭实际支付的费用,且不超过自加装电梯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的个人账户余额。

  2.更新电梯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宅实施电梯更新后家庭实际支付的费用,且不超过自更新电梯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的个人账户余额。

  缴存职工及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肾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惯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手术、主动脉手术等)或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在医疗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医疗结束或遭遇突发事件后一年内,只可提取一次。

  缴存职工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均无自住住房(以区、县市不动产部门的查询结果为准),且租房自住的。

  原则上每年提取一次,允许多孩家庭、高层次人才及入住支持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试点项目的缴存职工等按月提取。

  提取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4000元/年·人,允许多孩家庭、高层次人才及入住支持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试点项目的缴存职工等按实提取。

  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套自住住房一年实缴的物业费,且最高不超过10000元/年·户。缴存职工及配偶仅限提取同一套自住住房的物业费。

  缴存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个人账户为封存状态的。

  缴存职工出境定居(不含出国工作、进修、学习等非定居的情形),且个人账户为封存状态的。

  缴存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六个月,且个人账户为封存状态的。

  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缴存职工应当予以配合。

  缴存职工本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护照等,下同);属于直系亲属关系申请提取的,另须提供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等),并根据相应提取情形提供相关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款收据;其中申请支付首付款的,可凭《商品房认购协议》办理;

  2.购买二手房:已备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或联系单;

  5.建造自住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农村村民建房批准书、建造费用支付凭证;

  6.翻建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翻建费用支付凭证;

  7.大修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安全性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子危险性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经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批准的大修审批表、大修费用支付凭证;

  8.老旧小区改造(含城市有机更新):不动产权证书、改造协议、改造费用的实际支付凭证;

  9.在浙江省内非缴存地非户籍地购房的,另须提供产权人缴纳六个月及以上该房屋水、电、燃气中任何一项缴费凭证和购房资金凭证(刷卡POS单、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或提现凭证等);

  10.缴存职工或直系亲属在浙江省外购买自住住房的,另须提供满足户籍地或缴存地购房的证明材料(户口簿、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等)。

  1.一次性提前偿还购房贷款:借款合同(仅首次还贷提取时提供)、结清证明;

  2.年偿还购房贷款:借款合同(仅首次还贷提取时提供)、银行出具的上一个提取日至今的还款明细;

  3.对冲还贷业务:无须其他材料,但仅限全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缴存地与贷款地须一致;

  4.按月转账业务:贷款银行一类银行卡,仅限全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及组合贷款;

  5.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浙江省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另须提供满足户籍地或缴存地购房的证明材料(户口簿、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等)。

  不动产权证书、加装(或更新)电梯项目及分摊比例协议书或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分摊费用的实际支付凭证。

  1.病理报告或出院记录(小结)或医疗诊断书或病历等有效凭证、医疗费用的支付凭证;

  2.街道社区或单位开具的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相关突发事件证明材料、实际费用支付凭证。

  2.多孩家庭、高层次人才和入驻住房公积金支持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试点项目的缴存职工申请按月、按实提取的,另须提供住宿租赁合同、租金缴纳凭证等。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个人账户未封存:退休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4.账户余额在五万元及以上的,还应提供《其他继承人同意书》或继承(遗赠)公证、法院判决书等。

  由他人代为办理提取手续的,必须要提供提取人及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签署相关提取承诺书。

  公积金管理部门原则上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提取资金,提取资金应当划入公积金管理部门与缴存职工约定的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确有特殊原因(如缴存职工死亡、司法划扣等情形)的,可依申请划入第三方账户。

  提取住房公积金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渠道办理业务,线下渠道包括公积金管理部门窗口、便民服务点;线上渠道包括“浙里办”APP、长三角“一网通办”等,缴存职工可依据情况自由选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权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或中止提取审核:

  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发生变更的,公积金管理部门适时以办事指南的方式来进行调整并公示。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绍兴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公积金提取】可获绍兴公积金提取业务汇总、线下网点地址/上班时间、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入口、到账时间、咨询电话等信息。

  绍兴公积金管理中心2024年5月31日印发关于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对提取情况、对应材料等都有详细说明,其中提取类型及额度见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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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提升服务质量,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缴存职工或直系亲属(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下同)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权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或中止提取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