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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一答】司法评价程序受限
发布时间: 2024-10-09 16:10:04 作者: 拍卖公告
司法评价中,一般存在程序受限的状况,如相关当事人不合作或未参加,法院供给的材料也有限,使得对评价目标(特别是设备类)的财物产权、标准、运用及运作时的状况、置办时刻等状况难以核对,人民法院又不承受评价公司提出的退案理由,要求评价公司在现有条件下接受评价事项。
在该种状况下应怎么施行评价相关程序?怎么躲避程序受限存在的危险?怎样在特别事项中进行发表?
1.已然触及财物的处置,未来购买方必定可以接纳被评价的财物,因而,评价的底线自然是可以对评价目标施行现场勘查,假如评价师连评价目标的根本状况都无法了解(如未见什物),那么只能作退案处理,无法出具财物鉴定估量陈述。
2.关于可以施行根本的现场勘查程序的,评价师在勘查时如相关当事人不合作,不供给有关的材料时,应书面提请法院责令相关当事方予以合作,在人民法院要求依照现有材料评价时,评价师需延聘了解此类设备或其他财物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结合同类设备的正常的状况来确认其评价所需的相关目标(如标准型号、原料、吨重等),并在评价陈述中加以发表。
3.涉执产业评价中必须做到不违背独立性前提下的充沛交流,包含与法院和被执行人及其管理人员等的交流,并构成书面交流记载,核心问题获得法院书面授权或确定,依法获取的评价所需材料应通过相关当事方的质证和认可。
4.对评价程序受限、以法院要求依照现状评价的状况在评价陈述中发表,并提请陈述运用人知晓评价受限关于评价成果有几率存在的影响,充沛提醒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