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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车辆的程序有哪些?

  评价价格是拍卖的前置程序。在对被查封、扣押、冻住的被履行人的产业进行变现前,法院应当托付依法建立、具有相对应资质的财物鉴定估量组织对其进行价格评价。

  对评价成果,法院应当及时向履行两边当事人送达评价陈述。当事人对评价成果有贰言的,可向法院恳求复议,法院再要求评价组织进行复议。

  价格评价完成后,法院可组织履行两边当事人洽谈,按评价价格将被履行人产业抵债给请求履行人。

  两边当事人对以物抵债不能达到共同的,法院应作出强制拍卖被履行人产业的决议。假如被履行人要求自己自行变卖产业的,法院依照《履行规则》第48条的规则,能够允许,但应当监督其依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有用操控变卖的价款。

  对拍卖组织的选定,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住、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则》(以下简称若干规则)和最高院作出的一致由法院技术处托付的规则处理。

  拍卖组织承认后,法院与拍卖组织进行洽谈,签定《托付拍卖合同》。托付拍卖合同有必要是书面的,应当载明拍卖的标的、拍卖佣钱、拍卖价款的付出等必备条款。

  拍卖组织承受法院托付后,将严厉依照法令的规则和合同的约好进行拍卖公告和拍卖展现。对拍卖计划、拍卖公告等重大事项,拍卖组织应征求法院的定见,取得法院的赞同和活跃合作。

  在拍卖会举办之前,法院应当以评价价格为根底承认拍卖保存价并奉告拍卖组织。拍卖保存价应等于或低于评价价,不能超出评价价。

  拍卖保存价是拍卖成交的最低价限,拍卖的最高应价低于保存价的,不得成交。如第一次拍卖无人竞买,法院根据商场状况,承认再次拍卖的保存价。

  举办拍卖会时,法院一般应派员参与监拍,并将拍卖状况记入笔录;拍卖组织亦可约请公证员参与进行公证。拍卖成交的,由拍卖组织与买受人签定成交承认书,并即时钱物两清,或按合同的约好分期付款。竞买人分期付款的,应得到法院的赞同。

  对拍卖成果,法院应依法进行审阅查看,检查发现拍卖组织,与竞买人之间或许竞买人相互之间歹意勾结,并给他人形成危害的景象,将依法裁决拍卖无效;若检查未发现上述景象,则应承认拍卖成果。

  拍卖成果承认后,法院应合作拍卖组织将拍卖标的交给买受人。拍卖的标的是动产的,由拍卖组织直接交给给买受人,是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由法院担任将拍卖标的占有人铲除,并处理改变登记手续。

  拍卖车辆的相关状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确定,特别是涉及到车辆的来历以及过户状况,有必要在相关状况明承确定后才能做处理,假如对相关状况不了解的,或许违法车辆没办法处理过户的,需要由司法机关免除相关约束后进行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