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办事指南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于1996年7月5日审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拍卖法》(1996年7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第二十三条:“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能延续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经核查,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立案: (1)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2)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属于本部门管辖; (4)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2.经核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1)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能延续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不是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1.进行案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 2.对于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依法履行告知、听证等程序; 3.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做复核; 4.作出决定。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能延续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不是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1.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详细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确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4.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5.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3.终止调查; 4.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5.移送司法机关。

  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符合法定要求的,办案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1.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2.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 3.案件终止调查的; 4.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处罚决定的; 5.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 6.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的; 7.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