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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变卖规则》修正要点解读 ——履行类司法解说修正解读系列之三

  原标题:《拍卖变卖规则》修正要点解读 ——履行类司法解说修正解读系列之三

  2020年12月31日18点54分20秒,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品若干问题的规则〉等十八件履行类司法解说的决议》,该决议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履行实践中常用的“类工具书”司法解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履行中拍卖、变卖产业的规则》(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规则》)也在修正之列。

  《拍卖变卖规则》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迄今已履职16年,此次修正,亦有必要。

  (一)修正旧规第八条,规则产业通过评价的,“评价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存价”。

  旧规规则,第一次拍卖时的保存价,“不能低于评价价的百分之八十”,新规删除了此规则,并清晰评价价即为第一次拍卖时的保存价。

  对此,作者觉得,关于法院履行作业中拍卖、变卖产业的规则,现有《拍卖变卖规则》、2009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托付评价、拍卖和变卖作业的若干规则》(以下简称《托付评拍变卖规则》)、2017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则》(以下简称《网拍规则》),三部司法解说虽各有偏重,但其间有部分重合的规则需要共同,以防止实践中呈现了解和履行纷歧的现象,影响司法的威望。比方,《拍卖变卖规则》和《托付评拍变卖规则》共同规则“评价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存价”(即“一拍不打折”),但《网拍规则》却规则“拍卖保存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不能低于评价价或许市价的百分之七十”(即“一敲打七折”)。笔者是不是可以因而了解为:“网络拍卖打七折、传统拍卖不打折”?

  (二)修正旧规第二十九条,规则“不动产、动产或其他产业权拍卖成交或许抵债后”,所有权或其他产业权均“卖成交或许抵债裁决送达买受人或许接受人时起搬运”。

  旧规区别了“一般动产”与“不动产、有挂号的特定动产或许其他产业权”,其间“一般动产”的所有权自交给时搬运。

  新规不再区别动产与不动产等产业类型,共同规则为“卖成交或许抵债裁决送达买受人或许接受人时起搬运”,与2015年实施、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保持共同。

  此条系关于“确认评价组织”的规则,与2018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认产业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则》中相关规则纷歧致。

  此条系关于“评价陈述的发送、贰言及请求从头评价”的规则,与2018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认产业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则》中相关规则纷歧致。

  此条系关于“确认拍卖组织”的规则,与2009年实施的《托付评拍变卖规则》中相关规则纷歧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