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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中一拍流拍后是不是能够直接以物抵债?保全与执行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备极其重大意义。为帮助读者理清保全与执行领域不相同案件主要争议焦点问题和相应裁判规则,我们将围绕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保全、执行案例,总结梳理各地法院处理类似问题的裁判观点,在本公众号分期推送。
阅读提示:以物抵债,是指以债务人的特定动或不动产直接抵偿债权人债权的方式。在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中,当第一轮拍卖未能成功、即一拍流拍时,为避免财产再次拍卖的繁琐流程,债权人能否申请直接采取“以物抵债”来解决债务问题?本文通过一则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案例对该问题进行解答。
在司法拍卖中,当拍卖财产流拍后,期间有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保留价抵债的,人⺠法院应予准许。
一、东莞中级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某贸易公司、某配送公司、邝某某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19年2月28日以起拍价570万元对某配送公司名下的A7栋地上建筑物做第一次网络拍卖并流拍,于2019年4月15日对上述建筑物以起拍价456万元进行第二次网络拍卖,后被某供应链公司竞得。
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曾于2019年3月5日向执行法院提交以物抵债申请书,请求对A7栋地上建筑物以第一次流拍价570万元抵偿被执行人部分债务。
三、王某某对二次拍卖提出异议,东莞中院撤销了2019年4月15日就案涉房产的第二次拍卖。
四、某供应链公司、某配送公司不服东莞中院异议裁定提起复议,广东高院驳回某供应链公司、某配送公司复议申请。
五、某供应链公司、某配送公司不服,提起本案申诉,申诉理由之一为,案涉地上建筑物所在土地为某配送公司租赁而来,A7栋地上建筑物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建筑物依法不能以物抵债,亦不得转让,执行法院依法不得采取司法拍卖等执行措施,最高人⺠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申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中,一拍流拍后是不是能够直接以物抵债?审理法院认为:
1.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法院⺠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拍卖、变卖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司法拍卖中,当拍卖财产流拍后,期间有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保留价抵债的,人⺠法院应予准许。
2.《最高人⺠法院人⺠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所适用的特殊程序进一步予以规范,但其中第三十七条已明确,“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因此,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秩序一拍流拍后是不是能够以物抵债的问题,应继续适用《执行拍卖、变卖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3.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第一次拍卖流拍后,即2019年3月5日向执行法院提交以物抵债申请书,请求以拍卖标的物按第一次流拍价5700000元抵偿被执行人部分债务。执行法院对其申请未作审查处理,即降价后以起拍价4560000元进行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与前述《执行拍卖、变卖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不符。从执行结果上,导致该拍卖标的物的偿债价值减损1140000元,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造成了实质损害。东莞中院、广东高院执行异议、复议审查中适用《执行拍卖、变卖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一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提交的以物抵债申请予以审查确认,撤销了第二次拍卖程序,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李舒律师、唐青林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在司法拍卖财产流拍后,作为申请执行人,应重视拍卖保留价的期限并在第一时间主动申请以物抵债。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只要客户同意保留价抵债,人民法院将予以准许,因此,需确保在流拍后立即提交书面申请(包括意向书等文件),以避免错过申请时间窗口或给法院留下延误的印象。这将加速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减少财产贬值风险。
2.在申请以物抵债前,先评估财产实际价值和潜在风险(如税务负担、瑕疵或第三方权益),并与参与的其他债权人沟通协商。由于允许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同意抵债,应争取通过前期讨论达成共识,以防止抵债后引发争议或损失。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代表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利用互联网平台以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执行程序中委托拍卖机构通过网络站点平台实施网络拍卖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
第十六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最高人⺠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未取得权属登记的A7栋地上建筑物依法能否予以执行; 二、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申请以A7栋地上建筑物以物抵债,应否予以支持。
一、关于某配送公司和某供应链公司申诉主张A7栋地上建筑物未取得权属登记不能予以执行的问题。最高人⺠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据此,对于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被执行人仍对其享有相关财产权益,经评估该权益具有相应的财产价值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该执行标的物的现状依法进行处置。本案中,东莞中院在拍卖公告了中明确公告了A7栋地上建筑物的权属登记现状,在此情况下,对A7栋地上建筑物进行拍卖等执行处置并无不当,相关当事人通过司法拍卖或以物抵债程序取得对A7栋地上建筑物的有关财产权益后,可自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或完善相关手续。此外,某配送公司申诉反映其对东莞中院(2018)粤19执935号之三以物抵债裁定提出了执行异议,请求恢复该案的执行拍卖程序,该请求实质上已认可A7栋地上建筑物可以作为执行财产予以处置。另,东莞中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的(2018)粤19执935号之三以物抵债裁定,系在广东高院(2019)粤执复680号复议裁定生效之后作出的,某配送公司对该裁定所提异议属于对执行法院新作出的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不属于监督案件审查范围。
二、关于某供应链公司申诉主张A7栋地上建筑物一拍流拍后不得以物抵债的问题。《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法院⺠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拍卖、变卖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据此,在司法拍卖中,当拍卖财产流拍后,期间有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保留价抵债的,人⺠法院应予准许。因此时执行标的物的价值已通过拍卖程序获得市场检验,在此情况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以物抵债有利于财产便捷、高效处置,亦不会损害申请人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权益。《最高人⺠法院人⺠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所适用的特殊程序进一步予以规范,但其中第三十七条已明确,“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因此,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秩序一拍流拍后是否可以以物抵债的问题,应继续适用《执行拍卖、变卖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第一次拍卖流拍后,即2019年3月5日向执行法院提交以物抵债申请书,请求以拍卖标的物按第一次流拍价5700000元抵偿被执行人部分债务。执行法院对其申请未作审查处理,即降价后以起拍价4560000元进行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与前述《执行拍卖、变卖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不符。从执行结果上,导致该拍卖标的物的偿债价值减损1140000元,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造成了实质损害。东莞中院、广东高院执行异议、复议审查中适用《执行拍卖、变卖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一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提交的以物抵债申请予以审查确认,撤销了第二次拍卖程序,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某供应链公司、某配送公司与王某某、某贸易公司、邝某某执行监督案【最高人⺠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89号】
案例1:宋某耕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执复242号】
北京高院认为:永某融合公司、宋某耕提出的异议请求是撤销北京一中院对案涉房屋的变卖决定,其复议理由中关于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如其对变卖成交行为有异议,应依法另行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利用互联网平台以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执行程序中委托拍卖机构通过网络站点平台实施网络拍卖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北京一中院对案涉房地产的处置系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且北京一中院已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故该院启动案涉房地产的变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永某融合公司、宋某耕以涉案房屋未经三次拍卖即进行变卖为由提出的执行异议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裁判规则二:案涉标的物两次流拍的情况下,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后,可以将案涉房产以第二次流拍价抵债给申请执行人。
案例2:江苏扬某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天某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天某投资公司复议案裁定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执复10号】
陕西高院认为:二、西安中院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将案涉两套房屋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本案中,西安中院对天某物业公司名下的案涉房产在网络上进行了两次拍卖,均流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允许超出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依据上述司法解释,人民法院采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标的物的,未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在第二次拍卖流拍后,对于是否需进行第三次拍卖,该司法解释并未要求。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期限的问题。网拍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应当于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网拍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的规定精神,西安中院在案涉标的物两次流拍的情况下,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江苏扬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涉房产以第二次流拍价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亦符合上述《通知》规定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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