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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拍卖的主体、标的和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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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拍卖的主体,是指在强制拍卖活动中构成的托付拍卖合同法令关系的当事人,即托付人和拍卖人。拍卖托付人是指人民法院,拍卖人是指商业性拍卖组织(公司)。

  拍卖标的的一切权人或处分权人(即实行案子的被实行人),不是强制拍卖的主体,而仅仅强制拍卖的关系人。

  强制拍卖的标的,是指被人民法院在实行中查封、扣押、冻住并托付商业性拍卖组织进行拍卖的被实行人的产业。

  (1)强制拍卖标的须为被实行人一切或依法享有处分权的产业。强制标的不得为案外人的产业,但有两种法定景象在外。

  1)被实行人不能清偿债款,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款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法向第三人宣布实行到期债款的告诉,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实行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决对其强制实行,对其产业进行拍卖。

  2)确保人以其产业为被实行人做担保的,假如被实行人无产业可供实行或其产业不足以清偿债款时,人民法院就有权裁决实行其在确保职责范围内的产业,对这部分产业进行拍卖。

  (2)强制拍卖标的须为人民法院采取了控制性办法(查封、扣押、冻住)的产业。

  (1)法令规则应进行实行豁免的被实行人的产业,不能成为强制拍卖标的。查封、扣押、冻住、拍卖、变卖被实行人的产业时,应当保存被实行人及其所抚育家族的生活必需品,对这部分生活必需品不能强制拍卖。

  (2)法令和法规规则的制止流转物,不能成为强制拍卖标的。对被实行人一切的制止流转物,人民法院能够查封、扣押或冻住,但不得进行揭露拍卖,而应交由法令规则的相关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则的价格收买。回来搜狐,检查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