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本次被司法拍卖的股份为宁波吉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吉彤”)持有的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402,962,9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3%,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00%。

  ●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司法拍卖网拍阶段已结束,拍卖标的最终成交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法院”)出具的法院裁定为准,后续仍涉及缴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其最终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 宁波吉彤不属于公司控制股权的人或实际控制人,其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相关司法裁定,亦未获悉上述竞买人与公司另外的股东之间是不是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收到湖北法院的《通知》(2023)鄂01执158号,湖北法院拟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对宁波吉彤持有的新潮能源402,962,962股股票进行变价处置,具体请详见公司披露的《新潮能源关于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以及《新潮能源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

  经公司通过网络公开渠道查询获悉,本次司法拍卖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网拍阶段现已结束。根据司法拍卖网公示的《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本次网络拍卖竞价结果如下表所示:

  在本次网络拍卖中竞买成功的上述竞买人,尚需按照《竞买公告》、《竞买须知》要求,及时办理拍卖成交余款缴纳以及相关手续。拍卖标的最终成交以湖北法院出具的法院裁定为准。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司法拍卖网拍阶段已经结束,拍卖标的最终成交以湖北法院出具的法院裁定为准,后续仍涉及缴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其最终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宁波吉彤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相关司法裁定,亦未获悉上述竞买人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是不是真的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公司将持续关注以上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为《上海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