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处置全流程

  一般性财产具有某些独特的个性,涉及到不同交易所的减持规则适用、信息公开披露义务的履行、股票持有人是否是大股东或一致行动人或董监高、股票原始发行方式、限售期是否届满、是否构成短线交易、处置股票的比例等多个实务问题,并且在实践中具有普遍性的代表意义,在此特将团队代理的涉及深交所上市的股票处置案例作部分归纳、分析。

  财产所在地系作为确定保全和执行管辖重要的连接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执监字第16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法院能否以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地为财产所在地获得管辖权问题的复函》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公布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的相关规定,被执行的财产为股权或者股份的,该股权或者股份的发行公司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一般应委托司法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依照通常办法容易确定价格的,可以不做评估。重庆地区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处置的实务,对上市公司股票司法评估基本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法院部分案件采用的是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方式,评估作价方式以法院司法委托日为评估基准日,根据评估基准日股票收盘价为评估价。该种方法简单易操作,但不太能精准把握股票的价格变更趋势,一般适用于股价基本无波动的股票,且存在评估费。

  重庆地区法院在处置上市公司股票时有时采用的是拍卖前二十天收盘价均价计算的方式确定起拍价。该方式能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反映股价在拍卖前的一段时间内的波动,在价值确认上更具有合理性,且系法院直接确定起拍价,免除了评估费。计算20天收盘价均价方式确定评估价格。

  司法拍卖直接处置变现,优点是效率高,时效性强,缺点在于成交率较低,价格发现不充分。2016年至2019年3年间,全国各地法院利用阿里司法拍卖网、公拍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处置网这三大平台实施上市公司股票拍卖(含变卖)共计259件,成交64件,成交率仅为24.7%。总体而言,利用互联网司法拍卖方式处置上市股票的实际成交率较低。并且如所处置股票为深交所上市,暂不能通过2019年11月26日在上海沪市启动的上市公司大宗股票司法协助平台做处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税的方法,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如在中国证券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过户,上市公司交易过户费用为:过户股票数*面值(1元)*1‰,双向收取。

  律师提示:重庆地区司法实务中,拍卖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相应的税费,但依法应由出卖方缴纳的相关税(费)须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买受人办理过户完毕后凭税务部门出示的出卖方已缴纳税(费)票据,向法院申请退还已垫付税(费)。

  如果发生流拍,则可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受让该上市公司股票后委托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市场上通过集中竞价或通过大宗交易等方式接着来进行出售。以物抵债的过户费用参照拍卖成交,同时以物抵债后自行变卖上市公司股票应适用的减持规则详见下述直接变卖部分。

  律师提示:如股价处于高位,但司法拍卖未成交,所处置股票市值如果超过了债权金额,基于上市公司股票的标准化和可拆分性,可以债权金额对应计算确定抵债股票的数量。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68条第一款的规定: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

  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400%。

  银行依商业银行法分业经营要求,正常的情况下不得持有工商企业股权,但可以被动持有股权,一般而言被动持股主要指股权质押因主债务合同项下违约银行取得的股权,即类似本案的情况。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400%,2年后上升为1250%,而正常贷款的风险权重仅为100%。以物抵债后因对应资产风险权重的提高,势必会造成风险加权资产增大,对银行的资本金要求会相应提高,故以物抵债后应加速后期的自行处置。

  另据银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市场化债转股股权风险权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因市场化债转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的风险权重为250%,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的风险权重为400%。若能够将被动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纳入债转股范畴,则可大大降低风险权重。

  同时,上市公司股票计入表内时属可供出售金融实物资产,此前的不良贷款或可转为可供出售金融实物资产,监管规定贷款拨备率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在计算相应指标时,或有一定正面对冲作用。

  因上市公司股票在市场上买卖的金额的波动性,为最大限度实现财产价值,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变卖处置方式分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事先披露:2017年5月出台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对于“减持预披露”涉及的减持方式仅有集中竞价,但若股东之前承诺过减持前要做预披露的,仍然需要遵守承诺进行预披露,即使不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也有一定的可能需要做减持前的预披露。该规则同样适用于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事中披露: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该规则同样适用于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事后披露: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无论减持计划是否实施成功,均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该规则同样适用于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如司法处置过程中有投资人介入,如能在市场上寻找到基金类投资人或战略投资人,为避免股票在市场上买卖的金额波动,如处置股票比例超过5%,如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六条之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的相关规定,则协调被执行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一次性处置变现股票,提升处置效率。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主体是持股超过5%的股东或董监高,如持有时间未超过6个月,超不能直接变卖,须受短线交易规则的限制。

  如依据《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允许超出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还不允许超出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

  如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须考虑限售期届满期间及任意90天内,减持不超1%的法定限制。

  如依据《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允许超出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采取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混合交易方式的,任意90天内,减持数量合计也不能超过3%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上述竞中集价减持1%规则。

  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前述集中竞价减持1%比例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司法处置多采取评估拍卖的方式来进行处置,在拍卖成交后,法院再解除冻结并要求结算公司协助过户至买受人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问题的复函([2000]执他字第1号) 的相关规定及交易所的减持规则,司法拍卖属非交易过户,本身不受减持规则的限制,便不意味着通过司法拍卖后不再受到限售期的约束。

  律师提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买受人在过户后仍应当受到相关限售规定的约束。

  目前,法院在采取评估拍卖方式处置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同时,为方便处置,可先将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强制扣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待办理解禁手续转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后通过证券交易市场处置,实践中通常称之为“司法划转”方式,此种方式并非以物抵债,也不违反禁止流质的原则。最高法、别的地方法院及重庆地区法院对该种处置方式均进行了认可,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相关业务指南中也明确了“司法机关对于已冻结的股份进行处置时(包括强制卖出、强制过户),可先将冻结的股份扣划至申请人账户或指定账户,再做处理。”因此,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处理,尤其是距离解禁日较近的股票处置,采用此种方式更能实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申请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为申请办理,交易所均不接受相关股东的直接申请。因此,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不配合办理解禁手续时,需由法院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予以协助或者通过评估拍卖的方式来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司法处置上市公司股票,需仔细分析所处置股票的各种性质,综合衡量后选取最优化的处置方案,可能要考虑综合运用司法拍卖和直接变卖甚至是以物抵债后自行变卖等多种渠道。